在《纽伦堡审判》长达3个小时的观影过程中,这个问题如同滚滚岩浆在我脑中翻腾急于寻求一个得以冷却的出口,结果却只是持久而深刻的思索。我们所熟悉的法律有着完善的理论系统,准确的使用范围和不容质疑的高度权威性,是作为既成事实与我们所生活的社会配套存在着的。可被拉入历史的范畴后,法律的框架性定义发生了偏移,有些甚至是完全的颠覆,此时是该违背人性去服从体制下的“正义”,还是在偏执的公众意识形态下坚持理性的思考?当法律与道德准则甚至是人性中的正义发生冲撞,对待历史便也不能够果断地一锤定音。
纽伦堡审判是1945年11月20日到1946年10月1日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在德国纽伦堡举行的国际战争犯罪审判。它是历史上第一次对侵略战争的组织者、阴谋者、煽动者和计划实施者进行的国际审判,开了将战犯押上国际法庭接受法律惩处的先河。纽伦堡审判虽然清算了纳粹体制,达到了暂时的目的,但纽伦堡法庭最理想的目标———使战争成为非法,为审判侵略战争提供一个国际法庭———引起了持续到今天的争论。然而,无论如何,纽伦堡是国际关系法上的一个里程碑,它为当代世界留下了一套处理战争问题的行为准则。在此后长达三年的时间中,美国军事法庭在纽伦堡城对在纳粹德国政治、经济和军事机构与组织中身居要职的177名被告进行了12项后续审判,影片《纽伦堡审判》正是根据其中之一的法官审判(针对利用法律迫害犹太人和纳粹党反对派的高级司法官员)改编而来,因为是两种不同法律形态和法律意识的直接碰撞而在一系列的审判中显出巨大的争议性和戏剧性。
拍于1961年的影片汇集了当时一线实力派明星,成功塑造了主审法官Dan Haywood,控方检察官Tad Lawson上校,辩护律师Hans Rolfe和德国前法学家大法官Ernst Janning等人物形象。同时更凭借其跌宕起伏的剧情获得当年奥斯卡最佳编剧奖。长达三个小时的电影基本上是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唇枪舌剑的交锋和大段大段证人的呈堂供述,而传统的黑白影像无论在场景调度还是声画处理上都远达不到现在的审美要求,然而就是这样一部看上去枯燥乏味的影片却最终吸引着我去接触这段遥远而特殊的历史。
片中的审判围绕实施纳粹德国《种族净化法》过程中的一个智障绝育案和一个绯闻死刑案展开。Haywood法官面临的不是穷凶极恶的直接施暴者,以Janning为首的被告们都是熟谙条规的法律界精英,在第三帝国的体制中他们恪守职责地为国家制定并且维护法律,他们用不屑和沉默来抵制审判,因为和其他战犯的负隅顽抗不同,他们有着维护正义的无罪信念和被迫服从国家机器而减轻自身责任的侥幸心里。以Janning的辩护律师Hans Rolfe所提出的辩护意见为例,这个Janning的崇拜者和追随者援引赫尔姆斯法官于巴克诉贝尔案指出绝育手术在美国早有先例,以此说明绝育法在德国施行的合法性;通过与证人的对质证明当时法官有理由认定被告确有智障和不正当性行为,以此说明当年案件的判决具有公正性。而在控方放映关于德国集中营大屠杀的记录证据后,辩护律师不仅以与本案无关为由抗议法庭采用,还为了维护被告而指出德国法官对大屠杀并无知悉和过错,这也涉及到了本片的争议点之该不该由个人承担国家责任,和该由谁来承担。当把国家责任强加给个别人,势必会扩大这种责任的波及面,正如辩护律师最后指责美国军火商、签订《苏德友好条约》并参与瓜分波兰的苏联、与希特勒签订宗教协定的罗马教廷、曾在绥靖演讲中称道希特勒的丘吉尔首相等都应当承担战争责任……这段反诘不仅反客为主震慑住了控方检察官,也将观众由单方面的主观正义感引导至对胜败双方之于战争的深度思考。
影片另一争议点是如何定义法律中缺失人性的正义,这在激烈的庭上交锋中表现得并不明显,而是以暗线的形式体现在主人公Janning身上。从一开始的沉默抵抗到最后出于良心和自责当庭认罪并忏悔,他的变化是隐没在充斥全片的陈述与论据之后的,但比较之前责任归属的争辩,人性与法律的矛盾才是贯穿影片甚至是有永恒争议性的问题。片中有一段是Janning的老师所作的证述,其中提到了希特勒帝国时期国家机器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官开始要服从客观正义之外的东西,首要考虑变成是对抗国家的惩罚条例而不是对案件本身的客观考虑。作为维护国家机器的需要,法律被干扰的现象一直存在,即使是在美国这样标榜司法高度独立和公正的国家,三权分立表象下的最终目的还是要为国家的整体利益服务。但片中纳粹德国不仅是司法行政权落入独裁者手中而从根本上破坏了司法系统的公正性,更因其 违背人性的导向作用而造成了人类史上最大的人为灾难。从片中可知,在法律出台和实施过程中德国当局像Janning这样的司法界高官也是面临着艰难的抉择,有一部分人遵循了自己的良知而被迫辞职甚至遭到当局迫害,而另一部分则是违心地选择接受并逐渐认同了在这个国家形式下的职业道德。刚开始的时候他们也许还会犹豫踯躅,但是当判断的天枰倒向人性所代表的主观意识的对立面,Janning们也就能够超脱于内心的怜悯去机械地维持“公正”。可以说,他们不是单纯地迫于政治压力,而是有一部分站在客观立场上的认同,而这种认同在纽伦堡审判中必然是要被否决的,也是为他们招致罪责最有说服力的地方。因此当最后Janning声称自己确实不知道他们的判决会带来如此多的杀戮、死亡时,Haywood法官的回应是“当你判第一个人死刑的时候,你就应该明白这一点了。”一个人的生命和所有人的生命,从人性的角度来衡量是没有区别的,Janning们在否认这一点的时候不是说没有想到可能导致的后果,而正是因为害怕去想不愿去想才干脆在根本上重新定义了概念,掩耳盗铃的自欺心理罢了。
影片除了对法律和人性进行了深刻探讨外,我认为最大的魅力在于它选择还原历史的角度和方式。对待这种宏大的历史题材,首先要遵循的必须是事实,但这不意味着只是历史事件的重现和拼接(那将与一般纪录片无异),而是要向观众传达创作者的思考所得并且让观众信服产生共鸣。《纽伦堡审判》以Haywood主审法官的视角展现审判的整个过程,在控辩双方夺人眼球的激烈交锋下,主审法官却一直保持着旁观者的中立姿态,这也很自然地将观众带入一个相对客观的观影立场。在占主导的法庭戏之外,电影穿插他与德国高级将领遗孀Madame Bertholt相识的这条支线也有它的深刻用意。Madame Bertholt的高贵与风情万种深深吸引着Haywood法官,同时她出于维护丈夫及前德国上层社会尊严又极尽所能地影响Haywood改变对德国民众的看法。透过主审法官的眼睛,我们看到的是一个在努力忘却战争伤痛,甚至不惜以相对卑微的姿态去求得保全的德国,战争带来的灾难是相同的,无论胜败双方都要寻求复原的可能。这也能解释为什么Haywood会花时间阅读Janning的法学著作,会在法庭争执尽中一次次给予被告方辩解的机会,他所能做到最大限度的同情和理解是抵制住超出理智的民愤给控辩双方同等的陈述自由。值得玩味的是后来Haywood也遇到了类似Janning的难题,由于整个审判拖的时间过长,而美国急于取得德国民众支持来抗衡苏联的政治威胁,美国政府向法庭施压要求从轻处理这些非主要责任人,此时Haywood却顶住强压就案论案地对被告进行了有罪宣判,而这恰恰是Janning当初没有做到的。就此,两大法官的在正义上的较量也得出了结果,无怪乎Janning虽然被判重刑,仍然向Haywood表达了由衷的叹服,颇有惺惺相惜的感觉。而影片在表达了足够的同情和理解后,最终还是回归到客观的正义上。
《纽伦堡审判》很容易让人联想到近年中国所拍的《东京审判》,但无论在角度还是深度方面前者都是后者所无法企及的。还是标题所提出的那个问题,谁为历史买单?我想这不是几个人,甚至都不是什么组织、政权能够负担得起的。联系到近几年国人普遍高涨的反日情绪和伴随而来的复仇心理,《东京审判》里出现的压倒性爱国情绪反而让我有了隐隐的担心,我们学习历史不只是为了记住,更需要从中提炼出适应当代生存法则的前车之鉴。换言之我们需要理性地爱国,前提不仅是记住国家遭受的灾难,还有灾难背后深刻的历史必然性。控诉的时候学会自省,铭记的时候懂得宽恕。
从电影的角度说,《纽伦堡审判》实在是我近一段时间以来看过的好莱坞老电影中最好看最精彩的一部了。事实上从道义的角度讲,我觉得最后海伍德法官的判决没有问题,但从法律本身哪怕法理上讲,我并不认为他最后的判决多么有法律依据。
首先,这部电影由始至终没有清楚告诉我们,法庭起诉这四位德国法官的罪名是什么?我想应该不是谋杀罪,如果是谋杀罪的话,很显然,应该等德国重组政府以后,由新的德国政府下属的法院审判他们,英美法苏四国哪怕是战胜国,也没有管辖权去审判这四个德国法官。因为这四位法官是在德国国内主持审判工作,哪怕他们的行为等于是协助杀人,那杀的也是德国国内的本国国民,在德国境内,对德国国民犯下的谋杀罪,外国法庭有什么资格进行管辖呢?
根据真实历史上的纽伦堡审判,战胜国对德国战犯的审判,所起诉的罪名有两项,即“危害人类罪”和“反人道罪”。这两项罪名是国际法上认定的罪名,既然违反的是国际法,那么英美法苏四国当然有管辖权对德国境内的战犯进行审判。但等等,新的问题又来了。因为事实上,“危害人类罪”和“反人道罪”这两项罪名是在二战结束后,于1945年签订的《伦敦宪章》所正式定义确定的罪名。在此之前,传统国际法还从未惩罚过个人而只惩罚国家,个人只能交由本国司法机构在国内法的体制下提起诉讼。
而现代刑法一条重要原则就是“法不溯及既往”。也就是说,一个行为之前不被认定为有罪,在这个行为发生后,法律才规定这种行为是违法行为,那么,新确立的法律也不能对之前的行为进行惩罚。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确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普通公民对法的可预期性,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即可以放心去做,而不用担心哪天这个行为突然被认为是犯罪。这也是刑法与道德的区别所在,道德是,一个行为违背内心良知而依然去做,则可以收到谴责;而刑法是,一个行为只要没有触犯确定的法律,哪怕心里知道可能不对,也不应受到处罚。
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看,用二战后才确立的新罪名,来惩罚二战时的行为,显然违背了美国的宪法精神。
所以正如电影中鲁尔夫在一开庭就提出的那样,这场审判的合法性是值得质疑的,而且英美法苏的法官是否真有审判德国人的司法管辖权,也是有疑问的。
好了,就算我们不从法律程序的正当性来看待这个问题,而仅从实体法的角度来说,影片中那四个德国法官的行为是否真的具备了“有责性”,也是很有争议的。
从刑法四要件角度讲,一个行为最后被认定为有罪,要符合主观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从刑法三性角度讲,一个行为被认定为有罪,也要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正如他们的辩护律师鲁尔夫所致力于辩解的地方——主观要件或有责性——是认定他们行为有罪的最大软肋。
如果我是他们辩护的律师,也会选择鲁尔夫的辩护策略,揪住他们的主观是否真有期待可能性或者他们的行为是否真有有责性,来大谈特谈。
法官不是法律的制定者,而仅仅只是法律的执行者。而且法官的职责恰恰要求法官忠诚地执行国家所制定的法律,哪怕这个法律与他的道德相抵触。至于这些法律所造成的结果,不应由法官承担责任,而是制定法律的议会为之负责,这不正是三权分立之要义所在吗?一个称职的法官,不正是应该抛开自己的主观感情和正义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去判断案件,永不质疑法律的正确性和权威性吗?
我们难道有可能说,一个人因为守法,所以他在违法?一个人因为忠诚地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所以他应该被法律所惩罚?这难道不是法治史上最大的悖论吗?
反过来说,一个人说,因为我不认可我国的某项法律,所以我就可以不去遵守这项法律,并且不应受到任何惩罚。这有可能吗?比如一个基督教信徒,严格按照宗教教义反对堕胎和计划生育,他是不是就可以无视中国的法律想生几个生几个呢?他是不是去捣毁堕胎医院,而不用负任何责任呢?事实上,无论他本人持什么样的立场和观点,他都不得不遵守他所在国家的法律,除非他出国。
那么对于一个普通人尚且如此,对于一个国家的法官,最高的司法裁判者,要求他不顾这个国家颁布的法律,完全按照自己内心的道义去自由行事,这岂不是更加不可能吗?
用一个更加极端的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一个死刑执行人,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刽子手,他的职责就是把送来他这里的人杀死,而这个人究竟有罪无罪,是否是错判,需要他来分辨吗?他显然没有这个义务来分辨。如果最后发现,他所杀死的这个人,其实是一起冤假错案的受害者,或者干脆就是一个被政治迫害的持不同政见者,那么这个刽子手难道也要被一起追究杀人罪的责任吗?这显然是荒谬的。
因为他的行为是基于他们的职责和法律的规定,而他们只是忠实地按照法律办事,所以,虽然他们的行为造成了恶果,但这恶果的责任无论如何也不能追究到他们的头上去,而你也不能期待他们会通过故意不遵守职责和违法的行为,来避免恶果的产生。这就是我所说的,他们的主观要件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而他们的行为不具有有责性。
当然,电影中的起诉人,劳森上校,他持的一个观点是,因为这些法官都是真正精通法律的社会精英,他们比起普通大众,更应该清楚那些纳粹法律的本质是什么,他们心里应该明白这些纳粹法律在本质上是反法律的。然而他们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坐视恶果的发生,所以他们其实是纳粹罪行的同谋者,或者起码也是一个纵容者。
我们同样用刽子手打比方。按劳森上校的意思,这个刽子手心里很清楚,这个送来的死刑犯是一个无辜的人,然而刽子手依然执行了死刑,杀死了他。这个时候这个刽子手是否应该被认为是谋杀罪的共犯呢?
我觉得依然是勉强的。因为还是期待可能性的问题。我们在这种情况下可能期待刽子手能做什么?他去救下那个犯人?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哪怕那个犯人的确是无辜的,但此时此刻,他依然是被国家法律认定了的死刑犯,而救下他等于是触犯法律。刽子手不可能因为内心的良知就去触犯现实的法律,这对一个人的要求显然太高了。
那么对于那些法官,我认为同样如此。他们虽然清楚这些法律是“恶法”,但恶法一样是国家立法机构按照正常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它依然享有法律的效力和权威,我们又如何能够期待这些法官因为自己内心的正义原则,而选择故意触犯这些法律呢?
所以我最终的结论是,最终海伍德法官对他们四人全部判处有罪并处以终身监禁,是缺乏法理依据的。并且很显然,海伍德法官是一位自然法学派的信徒,但一个学派的理论,显然不是法庭判决的依据。
影片从感情上说服了我,但道理上没有。审判依旧纠结于朱迪嘉兰有无偷情和蒙哥马利克里夫是否智障,实际上默认了纳粹法的合法性,回避了遵从恶法有没有罪的问题。甚至最后兰卡斯特的忏悔成为了影片的转折。与其说斯宾塞屈塞审判了兰卡斯特,不如说是兰卡斯特审判了他自己。这是道德的审判,而非法理的。
在没有国际法的情境之下,战胜国对战败国进行审判,仅仅依靠自身法律体系为立场,是站不住脚的。每个国家的法律都有所不同,甚至如果美国,在不同州的法律都大有不同。这样的背景之后,想要以完全以法律为根据进行审判,是很难实现的。
本片所展示出的纽伦堡审判,是在一个战胜国的主导下进行的一场以人性对法律本身的审判,拷问纳粹独裁者主导下实施的绝育法,种族歧视法本身是否违法,而德国执行这些法律的高层是否又是犯罪。
以人性来审判法律,这样的场景本来就充满了其处境的微妙之处,成王败寇,在没有国际统一标准情况下实行的审判,主导权是战胜国说了算,谁赢了谁就有决定权。
审判是针对战败一方所做所为是否为恶,是否违法而做的,本片所展现的不是对一个人的审判,而是对纳粹背景下德国实施的法律的执行者-法官们-的一场审判,其本身就是以整个德国的审判的一个缩影。
从人性的角度是来看种族歧视法,服务于政治的绝育法本身确实是反人性的。这里我们可以反向思考,从人性的角度出发,战争中,战胜国一方的所作就统统附合人性了吗?我看未必。但是做为战胜一方,让他们坐上被被靠席本身就是不现实的,这里也不再讨论。仅讨论德国纳粹的所做所为。
不管是从当地来看,还是以现在的情况来回溯,纳粹当时所施行的种族净化都是灭绝人性的。
但是片中的争议点并不在这一点上面,而在于他们是否明了他们所执行的法律是否是为纳粹独裁者的政治统一而服务的错误的法律;而德国的法官们又是否应该为执行了这些错误的法律所负责.
影片双向律师也对此展开了激烈的交锋,最后简宁站了出来认罪,表明法官们其实是明确自己所执行的法律是沦为纳粹统治下的工具,而自己选择了屈从,而非反抗,也非像自己的老师一个退出。
此次的审判是以人性审判法律,从这个角度上看简宁他们确认是有罪的,他们并没有选择自己心中认为的正义,而且向政治低头,如主法官所说的“当你判第一个人死刑的时候,你就应该明白这一点了。”他们不是不知道,而是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也不愿去想,在刻意的逃避去做选择。
简宁本身是一个悲剧式的人物,从他的作品中可以看出他公正,意途建立起良好法律体系的意愿。他有罪是没错,但是在如此巨大的政治压力之下,他选择了服从,以继续留在法律体系之内,继续主持这已经扭曲的法律的公正。他在小的层面坚持了执法,却在大的层面服从了纳粹所制定的无道的律法。让我们任何一人置身他所处的情境,我们所做出的选择未必会比他好。所以简宁是一个悲剧式的人物,却是一个有良知的人。受审的4位法官,其他三位选择了为自己辩护,而唯有简宁自己选择了沉默,因为他其他是明白自己所执行的法律是无人道的。但是遇到了个粉丝级的语言缜密,言辞犀利的律师主动为他辩护,也才有了本片后面所看到了双方激烈的关于人性与理法的辩论碰撞。
拖了10个月的庭审,当时美国正在积极寻求与共产主义对抗的支持者,德国的支持是很重要的一部分,从国家方便给了主法官赫鲁特以巨大的压力,希望他能从轻处置受审的德国法官,以此来获得德国上流社会的支持。主法官此刻面临简宁所面临的坚难选择,是选择职业道德还是服务政治压力。最终赫鲁特还是选择了坚守内心认同的职业道德。甚至还得到了简宁的赞赏。
Haywood法官对Janning说,你早就知道,当你第一次判处一个无辜的人有罪时。感觉这结尾太突兀,片中的基调一直是同情Janning,我一直猜测Janning会被判无罪,然后为德国的战后重建尽一份力。为什么在片子最后一分钟来了个180°大拐弯?
同时还看了《The Reader》和《The Wave》两部与法西斯有关的片子,法西斯这个玩意一直在我脑海里转悠。最近貌似想通了,其实Haywood法官的判决并不是根据法律,而是正义。
法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按国家制订的法律进行判决,这是违法行为吗?这何止不违法,这根本就是唯一合法的做法。如果面对的是恶法呢?看看当下吧,无论是西方发达国家还是我国,没有恶法吗?只是数量和“恶”的程度不同罢了。法官是法律的执行者,没有权力去解释法律的善恶。即便是制订法律的机构,同样没有权力去解释法律的善恶。其实,法律根本就无善无恶。在法律制订时,社会各界都可以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努力对将来的法律施加影响希望将其变得对自己有利,无论是以经济的、政治的、伦理的、科学的、人情的、风俗的、环境的等等等等角度去谈论、去诉求、去施压都是可以的。但是,当法律一但制订出来,无论你赞成与否,必须无条件遵照执行。要避免法律的副作用,得靠制订时的正义与智慧和恰当的法律修改程序,而不能靠架空法律。法律就是法律。
从法律上找不到判Janning有罪的依据(片中大量的证据展示和辩论情节证明了这一点)一直令Haywood法官烦恼。最终,Haywood法官以正义的名义判处Janning终身监禁。从他离开德国前那如释重负的微笑看得出他对自己的判决非常满意,尽管这位此前履历完美的老法官在自己的最后一次判决中选择了违法。在令人迷惑的大时代中,Janning做出了自己的选择,Haywood法官也做出了自己的选择。是非功过留给后人去评说好了,这种平和与自信就是Haywood法官违法而乐的原因吗?
二战后的一系列审判几乎成为了法学领域的一个命题,包含了许多在法学领域经典的争论,而导演显然有抱负将这些宝贵的内容涵盖在内。三个小时的影片大部分时间都聚焦在法庭上,却不让人觉得索然无味,影片中的每一句话、控辩双方的每一次交锋都传递了许多信息,我时而是控方,时而是辩方,时而是中立的法官,时而又抽离出来审视每一个人,随着视角的转换,我不断地思考,又对刚刚的思考反思。我整理了一下自己纷繁的思绪,大概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恶法亦法”or“恶法非法”
“邪恶的法律是不是法律?”是法学领域最经典的论题之一。将这个问题与本案联系起来就是“纳粹的法律是不是法律?”“德国人民应不应该遵守纳粹的法律?”“被告的法官依照纳粹的法律审判有没有错?”
这其实涉及到法的效力来源问题。实证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在这个问题上针锋相对。实证法学派认为法的效力来源于主权者的命令,所以无论善法或恶法,只要是主权者制定的人民就应该遵守。而自然法学派则认为法律的效力来源于法律本身是良好的法律,所以邪恶的法律不是法律,人民也没有义务遵守邪恶的法律。
两个学派在历史上有各自的兴盛期,二战时正是实证法学派兴盛、自然法学派式微的时期。但恰恰是二战后的一系列审判与著名的“把枪口抬高一厘米”论断重新肯定了良心的重要性,推动了自然法学派的复兴。
其实,两个学派的观点各有道理,但将两个学派的观点推演至极端又都会出现问题。所以战后,新实证主义与新自然主义的发展都吸收了对方的观点,来弥补自己学派的弊端。
二、法不责众&平庸之恶
法不责众的观念自古就有,既是一种侥幸心理,也是法律现实的无奈。“平庸之恶”是汉娜·阿伦特在参与并研究对纳粹德国高官阿道夫·艾希曼的审判后提出的哲学概念,指在意识形态机器下无思想、无责任的犯罪。作为被告的法官他们只是在自己的岗位上履行一个法官应尽的职责而已,为什么现在他们却成为罪犯了?如果本案中的法官尚可以被看作国家司法政治系统中的“有权者”、“有身份的人”,那么一些更加平庸的人呢?战场上的士兵、集中营的看门人、送信人、司机、清洁工……处在纳粹统治下的成千上万的“平民”也早已卷进了旋涡中,他们可能只是一个不起眼的螺丝钉,在自己的岗位上履行着职责,但当他们联系起来成为一个网络时,谁又敢说自己是真正无辜的?
这也就是为什么法官Haywood向他的仆人夫妇问起对希特勒的看法时,他们情绪激烈却又闪烁其词地说“我们不知道”“我们不参与政治”。是的,“我们不知道”,每个人都是小人物,处在自己的位置上而已,看不到全局,不知道纳粹对犹太人的恶行,不知道集中营里惨无人道的罪行。但Janning却犀利地指出“如果我们不知道,是因为我们不想知道。”因为“不知道”是我们最后的心安理得。
但从另一个方面想,法律可不可以要求人们去反思、去反抗、去看见、去知道?抛开技术上的可操作性,仅从性质上说(即判定这些人有罪),法律能否审判平庸之恶?
恐怕很难。
法律规定的是底线,法律不规定高尚的良心与道德。换句话说,法律不强人所难。整个国家处在纳粹的环境下,法律难以对民众苛以思考自己的行为、思考社会的义务,进而也没有对民众觉醒与反抗的期待。
“平庸之恶”是人性的一部分,当我们意识到这件事情时,我们就应该要求自己去时常跳出来审视自己,这也是这部电影传递出的价值之一。
三、国家利益vs人权正义
曾经的法官如今的被告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国家利益,他们忠实地履行国家义务,为国效忠,这也是被告的一大辩护理由。国家利益与人权正义是两个不同价值,而价值排序是无法像科学一般计算与衡量的事情。每个法官都有自己的价值偏好。法官Haywood的判决认为正义、真相、人权的价值是高于国家利益的。但同样另外的法官的异议意见则持相反的意见。
价值排序不仅因人而异,也因案而异。在个案中,价值排序并不总是相同的。每种价值在个案中所占比重的大小、牵涉利益的轻重都需要法官结合个案加以衡量,究竟哪种利益更值得保护。
四、法官的职业操守
影片中的主角Haywood是一位正直、有操守的法官形象,他凭借自己的良心做出他认为正确的审判,并得到了被告Janning的尊重。在庭下,他试着去了解德国、读Janning的法理学著作以更了解Janning这个人,但却不让自己的主观情感干扰自己的判断。在庭上,他最终顶着舆论的压力做出了有罪的判决。一方面,当时美国军方因为美苏对峙想要获得德国人民的支持,所以希望Haywood能做出无罪判决。另一方面,他身处德国,做出有罪判决势必招致德国人的憎恨。但他依然没有屈服,坚守法官的职业操守。
五、Haywood的判决有没有问题?
可以很明确地回答,Haywood的判决是存在问题的。
首先,他没有说明被告究竟所犯何罪、法院判定的是什么罪行。如果说这一点瑕疵是因为电影艺术化处理所丧失的一部分严谨,不可深究的话,下面指出的问题却是的的确确无可辩驳。
法官丹最后的判词主要分有两点,回应了之前的争议焦点。上述国家利益与人权正义的价值判断(不能用对错来评判)是第二点,那么关于第一点,他说了什么呢?他首先肯定了“这样的罪行是全局的责任”、“在那样的法环境下人人都会犯罪”,因为他认为处于犯罪环节任何一环的人都是犯罪,到此为止没有任何问题,我们上面也有分析到。问题出在“主谋责任人更要负责”,而立法者、法官、执法者就属于“主谋责任人”。可“主谋责任人”的认定是相当主观暧昧的,如果说主谋责任人是“极端之恶”,非主谋责任人是“平庸之恶”的话,这两者的界限是相当模糊的。即使在立法者、法官、执法者团队中也有官位高低、权力大小的区别。
这样的论证是不充分的。不能解决罗尔福在辩护时说的俄国、梵蒂冈、丘吉尔、美国军火制造商是不是有罪、整个德国乃至整个世界是不是有罪的问题(看过电影的应该知道我在说什么)。这样的做法可能违反法的平等对待原则。
六、在实体正义之前的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非本案讨论的重点,尽管如此,审判过程中展现出的公正的司法程序还是可圈可点:控辩双方充分辩论、法官客观中立、被告能得到充分的救济、证人作证前的发誓、最后的被告人陈述等等。但在这一切之前有一个最初被我忽略的东西,即这场审判召开的本身就是一种程序正义的胜利、法律的胜利。
我去查阅了纽伦堡审判的有关资料后发现,关于如何处理二战后的纳粹分子问题上,当时有一种声音是直接活埋或不经审判就处决,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罗伯特·杰克逊坚持必须举行一次公开、公平、公正的审判观点赢得了胜利,通过正当的程序维护了法律的正义。
但是,这场审判在程序上有一个致命的、饱受诟病的地方,即这是一场战胜国对战败国、强者对弱者的审判。那么比较不经审判直接处罚与有瑕疵的审判程序两者,究竟哪者更好呢?我个人还是比较赞成进行审判这种方式。原因有两点,第一,在当时的情况下,没有更好的选择,我们很难找到独立的第三方去审判。第二,无论对于战胜国还是战败国来讲都需要一个正式的审判来从心理上结束二战、清算这一切罪行,然后才能重建战后的秩序。法律审判程序显然是最好的选择,对双方来说,如此得到的结果都更有信服力。
电影真的太好以至于观后感的大部分内容都围绕电影的内容展开,但最后的最后还是不得不夸一波演员的演技,我甚至觉得用“演技”这两个字是在侮辱这些演员,因为每个人都那么鲜活、那么真实,他们身上流露着人物本身的气质,似乎这一切都不是一场戏,而是一场真实沉重的纽伦堡审判!
一部从主题落地到表现、将技巧融汇于内容的完美之作!令我从集中营录像开始哭到休庭。三个小时极富戏剧张力,高潮迭起,庭内庭外交叉进行张弛有度;室内场面调度出色,人物站位和视角暗合情绪和心理,运镜既有旋转长镜头之整饬流转,又有猛推镜头之奇崛惊异;人物形象皆鲜明立体有血有肉,尤其在兰卡斯特身上表现出了先抑后扬变化的层次感;涉及法理、情理、反战、爱国、政治斗争、道德良知、集体无意识的罪恶等等多方面的主题,且完美交融毫无生涩突兀,抛出诸多引人深思的矛盾,直抵复杂人性之曲径通幽处。
影片看似审判的是二战余孽,实则叩问的是全人类的心扉,纳粹定的律法规定有种族污染,残忍杀害数百万人,按说该法创制者、执行者、维护者皆难逃其咎,但大多数人仅仅听命,忠诚己国,根本不晓恶果,而盟国同样纵容了屠戮,这罪该从谁的身上谈起?
纳粹党在二战中最大的罪行就是对几百万犹太人进行种族绝杀,针对这一罪行,辩方律师的理由是,这些罪行并不是坐在被告席上那四个人犯下的,因为他们只是完成他们的工作,而是整个世界对希特勒的纵容所犯下的罪恶!在很多时候这都是坏人为自己脱罪的最好辩词!一件事情是错的,所以执行者也是有罪的
首席法官丹·海伍德:在那样的环境,人人会犯罪也不奇怪。想象一下,人们都不会忘记,人的扭曲仅因为政治,背叛友谊和忠诚、谋杀孩子,都可以轻易的发生。在我们的国家也都有。尽管说着维护国家利益,一切都是如此。在拚死相搏时,最好的方法就是借刀杀人。但国家不是岩石,国家不是个人的,它有它自己的利益,国家在困难时更难维持。面对全世界人民,让我们坚守我们的誓言:正义、真相...还有人权的价值。
每一个试图说服世界的人,最终无法面对的仍是自己;每一个堂皇的理由背后,都有无数黑暗滋生;每一场战争的缘由,无它,唯利益权势的争夺,无数炮灰只是官方数字。精彩辩白,群戏过瘾,难以定局的审判。
【A-】和十二怒汉对比之下颇为有趣,一个建立人物关系靠剪辑,一个靠镜头调度。演员演技大爆发,舞台剧味道十足。扣人心弦且引人深思,以及那首出现的恰到好处的Lili Marleen 。
【www.youtube.com/watch?v=GagXIYvnY1s】"But to be logical is not to be right, and nothing on God's earth could ever make it right!"
内涵太丰富深刻的电影了,对于这些在二战时期执行纳粹指令的法官们的审判简直就是伦理两难的经典案例,是心有良知还是机械盲从,尽管并非亲手握着屠刀,但基于文明的基本准则恶行终究难逃其咎。然而个体的渺小在巨大的国家机器的运转中显得如此无奈和悲哀,哪怕是再聪颖和正义的人都沦为杀人的武器。
这几乎是有史以来最伟大的一部法庭戏,胜过十二怒汉很多。作为室内戏,镜头内调度很有水准,尽管我对急拉急推镜头非常无感。剧本给这片打下极为扎实的基础,从表面的台词到叙事结构再到深层次对于法律道德和政治的审视,都是苦心之作。所有的表演都及准确!谢尔出彩是必须的,几大配角亦十分耀眼。
太精彩了!一个人的行为既符合国家利益又符合现行法律,并且他出色地完成了他的工作——合法地应用和执行法律的时候,他是有罪的吗?这部电影的厉害之处不在于它提出了上一个问题,而在于暗示说,美国对德国的援助可以改变审判结果,也就是改变法律的效力。面包与信仰啊,太讽刺了。
当利益受损时,人们便拿出道德和正义的刀子自我感动。历史总是被胜利者书写,但事实上,没人是干净的。
纽伦堡返回耶拿的大巴上看完。
形式和内涵都很丰富。形式方面,封闭空间内的法庭戏拍得多姿多彩、恰到好处。内涵方面,涉及到战争责任、司法程序、战后和解这样几个重要问题的思辩,让人思考很多东西。
精彩的辩驳!!最后的判决也许在一方面是对“平庸的恶”的反拨吧,客观发生的一切无法被取消,如果因为“良知”与“无思”就能被原谅就不存在所谓“暴行”,而是受害者自己愚蠢与有罪。显然为了保证我们自己不要成为那个倒霉的有罪的受害者,我们只能放弃“恶”的自由,为一切无论出于何种原因的恶接受属于自己的那一份处罚。但另外的问题是,我们可以对过去负责吗?且不说一切宏大艰深的理论在当下琐碎的事情(比如今天吃的饭里有虫)面前都不值一提,难道有人接受惩罚就可以摆脱“永恒轮回”了吗?结尾的英文字幕(如果我没理解错)说这些被审判监禁的人都无一在服刑,那么纽伦堡审判的这位法官又要有何种罪名?我们一旦有了阵营,就有“平庸的恶”的风险(或者说必然),除非绝对正确。伟大,光荣,正确……
"It came to that the first time you sentenced a man to death you knew to be innocent."
没觉得比十二怒汉好呀 另外注意到有一个白人演员脸被涂黑了演黑人
8.5/9 此纽伦堡非彼纽伦堡 个人命运在国家机器前永远是渺小的被动服从的 读越多的二战史以及政治史就越是厌恶政治 也越是确信政治史一切的悲剧与罪恶的源泉
律政片中的翘楚。星光熠熠的卡司和精彩至极的辩论使得这部三小时的黑白片毫不沉闷,对历史的还原、对法律、战争和伦理的思考都不乏深度和密度。摄影和调度也是高水准——封闭空间内的长镜头和快速推拉。马克西米连·谢尔凭本片加冕影帝,名至实归。(9.0/10)
学历史,学哲学的人必须看的电影,谁没有罪呢?在二战结束几年后,美苏很快进入了冷战,美国为了反共,不仅在欧洲审判放水,在亚洲也与日本二战战犯合作,美国的道义又在哪里呢?孩子和女人又有多少是在冷战中死去的呢?本片拍摄的时间是冷战的中期,所以真话难能可贵!
不管审判时形势如何变化,不管结果如何,德前司法部长简宁的陈述表明了只有知道自我忏悔的民族才可能真正重新崛起,那种希望靠遗忘过往的苦痛度过余生的个人想法,无法使一个国家长盛